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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名的一張罰單,經申訴後,收到了這張裁決單。



去年11月底,很衰的出了一場車禍,
人被送去醫院,事後“好心”的員警前來醫院做筆錄時,
同時也交還給我車鑰匙,
並告知已幫我把摩托車挪到一旁的人行道上,
受人幫助,我連忙向他說聲謝謝!

但是,出院後前去牽車時,
卻當場頭冒三條線,
一來是眼見被撞得殘破的機車而心疼;
一來則是因為看見夾在手把上的違規停車舉發單。
這真是有夠傻眼的,
車子是警察移的,沒停在機車停車格內難道還要怪我這個已被送醫的車主嗎?
所以收到罰單後,當然是要申訴囉!
然後,今天收到士林分局的來函了……

因為……所以……,總之就是撤銷了這張罰單囉!
但是,看看日期(請見圖片紅圈處),
這個……案發日期明明是11月27日,
怎會變成12月了?
所以,這張罰單,應該還是有效的吧?!
真是粗心的讓人冒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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